来源: 水泥工艺及替代燃料技术 发表时间:2025-06-23
目前水泥替代燃料协同处置的相关标准及主要规定如下: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2024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制及管理。
技术变化:更改了 “固体废物” 和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的定义;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的鉴别和分析要求;增加了专职人员职责范围,技术人员配置等管理要求;增加了隔离设施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运、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更改了输送、转运管道的防爆技术措施要求;增加了氧化、生物处理、防噪音的相关规定;更改了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大气污染物处理和在线监测的部分内容;增加了不同固体废物在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推荐优先选择的投料位置;更改了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单波长激发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等。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
鉴别和检测:规定了固体废物入厂后要及时进行取样分析,判断特性是否与合同一致,无法确定特性的按不明性质废物处理,无法处置的要报告并退回或送至指定单位。
处置工艺:对固体废物的贮存、输送、预处理等环节做出规定,如固体废物应与水泥厂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分开贮存;不同固体废物在预处理过程中要确保不发生危险反应、不产生有害气体、不造成腐蚀破坏等。
管理要求:要求制定协同处置方案,包括技术流程、配伍和技术参数等,并对方案制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规定。还规定了入厂检查和检验结果及协同处置方案的记录备案和保存时间不应低于3年。
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
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的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等的排放限值做出明确规定,如氯化氢≤10mg/m³、氟化氢≤1mg/m³、汞及其化合物≤0.05mg/m³等。
重金属含量:规定了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参考限值,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
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审查要求:明确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关于技术人员、危险废物运输、协同处置工艺和设施、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审查要求。
许可证颁发:针对不同运营模式申请单位的许可证颁发方式等作出规定,对协同处置的全过程包括厂区、水泥窑、贮存、预处理、场内输送、废物投加位置与投加量、协同处置的规模与类别等提出相应的审查要点与要求。
五、《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总体要求:提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遵循源头控制、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要保证固体废物安全处置、达标排放、不影响水泥质量和窑的稳定运行。
工艺与规模: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处置固体废物应采用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及以上的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
禁止处置废物类型:严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废家用电器、废电池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
来源:水泥工艺及替代燃料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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